南阳注销营业执照分为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般注销流程
成立清算组:公司需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分配等事宜。
清算通知与公告:清算组需在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开始进行财产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完成税务清算:前往当地税务局完成税务注销,获取税务清算证明。这包括注销税务登记、清缴税款、开具完税证明等。
处理债权债务:清算组应妥善处理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包括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偿公司债务等。
编制清算报告: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清算组需编制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注销社保登记:前往社保机构注销公司的社保登记。
注销工商登记:携带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税务注销证明等材料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公告与等待:根据部分地区的要求,可能需要在报纸上再次发布注销公告,等待公示期满,一般为 45 天。
领取注销回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会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至此,公司注销流程基本完成。
其他相关注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可能还需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公章等。
简易注销流程
适用对象: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办理流程:
公告: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 “一网” 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 20 日。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 “异议留言” 功能提出异议。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税务核实: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提出异议。
登记注销:公示期届满后,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 30 日。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 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 10 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一般需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税证明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报纸样张、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等。国有独资公司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需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上述提到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