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异地转移怎么办理

保险异地转移的办理方式会因保险类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有所不同,以下为您分别介绍常见保险类型的异地转移办理方法: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

办理条件:

男性不满 50 周岁、女性不满 40 周岁的。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 10 年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异地转移

办理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生成并发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同时划转个人账户余额。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异地转移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政策和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在办理保险异地转移前,建议您先咨询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了解详细的办理要求和所需材料,以确保转移过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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