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视力残疾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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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或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需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沈阳市户籍但不在户籍区县(市)居住的人员,需提供经常居住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证、租房协议等);非沈阳市户籍的,需提供由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居住证。
提交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直接到经常居住地(城市地区到社区、农村地区到乡镇)提出办证申请,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如果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并提供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办理申请委托授权书》。
审核受理:经常居住地受理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核实无误后,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并现场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全市对贫困且残疾人证办理成功的申请人按相应政策予以补贴。视力残疾的分级标准如下:
盲:一级盲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二级盲的最佳矫正视力在 0.02 至 0.05 之间,或视野半径小于 10 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的最佳矫正视力在 0.05 至 0.1 之间;二级低视力的最佳矫正视力在 0.1 至 0.3 之间。
公示: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经常居住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批、制证: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发放: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通过申请人所在地的残疾人工作专干(专委)将办结的残疾人证发放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手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县级残联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快递费用采用到付方式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