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登记天津怎么办理

天津生育险登记分为妊娠登记和住院登记,以下是具体办理方式:

妊娠登记

登记时限:应于怀孕后 10 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 10 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 2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住院登记

登记时限: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 1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医疗保险证》原件。

《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此外,也可通过 “金医宝” 手机 app 或 “天津人力社保” APP 等线上方式办理部分登记业务,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参考相关 APP 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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