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用评价怎么办理

云南省不同领域的信用评价办理方式有所不同,以下以取用水领域、建筑行业企业、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例介绍: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

评价机关: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所辖区域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省水利厅争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工作,第三方机构未确定前由省调水中心具体开展复核等工作,省水利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评价周期:每年开展 1 次,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评价程序:各州(市)水利(水务)局于每年 2 月底前将初评结果上报省水利厅并抄送省调水中心。省水利厅将审核认定后的初步结果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 15 个工作日,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 “C”“D” 的,将以书面方式函告取用水户。公示期结束后,省水利厅将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报水利部备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核实申请,省水利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告知结果。评价结果确定后,依法依规在省水利厅网站、“信用中国(云南)” 网站等渠道公布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等级。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主管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并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和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建筑行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及时报送评价结果。

评价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于当年 7 月和次年 1 月进行公告。

评价程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各方主体认定的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市级及以下的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有关行政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评价结果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和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发布,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 “信用中国(云南)”。

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

评定原则:坚持 “政府领导、人行牵头、金融机构为主” 的原则,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

领导机构:大理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中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员部门是县(市)“三信” 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州 “三信” 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信用县(市)考核评定和命名。“三信” 评定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大理州分行、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 “三信” 评定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县(市)行政区域内评定工作,并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认定、复评。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工作专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户认定、复评及信用村初评推荐。村委会成立农户信用初评工作专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户初评推荐。

评定程序: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遵循 “自愿申报、择优推荐、考核评选” 原则。参加评定的分别向对应的工作专班提出申请,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结合评定标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确定评定结果。信用户名单应在所在村委会范围内公示,信用村名单应在所在乡镇范围内公示,信用乡镇名单应在全县(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天。农户信用评定工作专班为信用户颁发 “信用证”;“三信” 评定工作专班为信用村、信用乡镇授牌。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村级、乡镇级、县(市)级工作专班每年对新申请农户、行政村、行政乡镇按程序进行信用评定,对存量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按 “三年一调整、三年一复评” 的原则进行信用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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