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表怎么办理

办理广告审查表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广告涉及的产品类别(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以及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办理步骤和所需材料:

办理步骤:

了解办理要求:查阅所在地的相关法规、政策,或咨询当地广告审查机构,明确具体的办理要求和标准。

准备相关材料:通常需要以下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产品类别而有别):

《广告审查表》:可从相关部门网站下载并填写。

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需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应的广告审查机关。可以通过窗口提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等方式进行提交。

等待审核:广告审查机关会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如有需要):如果广告审查未通过,需根据审核意见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改,然后再次提交申请。

领取广告审查表:广告通过审查后,可领取广告审查表。

以药品广告审查表在上海的申请流程为例(自2020年3月1日起):

“三品一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人可通过上海“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提交申请,在线服务平台提供办事指南、进度跟踪、结果反馈等全流程一体化服务,审批决定可在智能终端远程下载。

申请人资质条件: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应是相关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的主体;产品生产企业应是产品《生产许可证》主体;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须获得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或者进口产品进口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授权办理广告审查申请,可以同时授权生产、经营及办理广告审查申请,也可以单独授权办理广告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

广告审查表。

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件。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授权文件(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须注明授权办理广告审查申请,仅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时需要提交)。

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仅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需要提交)。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申请人非生产企业的,须提交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授权《生产许可证》主体进行生产的授权书)。

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当地的广告审查机关或相关部门,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如果你想了解更具体的某类产品广告审查表的办理事宜,比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可参考以下内容: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并整理成册。

【办理流程】

申请:1 个工作日;

受理:2 个工作日;

审查:7 个工作日;

决定:3 个工作日;

发证:5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间:1 周左右。

【办理地点】

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申请材料】

广告审查表;

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件;

营业执照;

联系人的身份证件;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企业授权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注册备案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标签;

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批准材料;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资料审查标准】

广告审查表首页申请人盖公章,各项目填写完整,填写内容与相应合法资质证明载明的内容一致,不可空项,不涉及事项要填写“无”;“证明文件目录”选填项目与实际提交材料相对应。

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具体经办人签字并标注日期;逐份加盖证件持有人公章。

实际使用的最小销售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原件需粘贴在 A4 纸上,加盖申请人骑缝章;若实际包装无法粘贴在 A4 纸上,应当附上 A4 纸打印的完整包装彩色图片。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办理结果和样本】

办理结果名称: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链接】

政务服务网检索“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可办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甘肃、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河北、江苏、江西、吉林、辽宁、宁夏、内蒙古、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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